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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投·博颐精选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通讯表决结果公告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我司作为受托人于2008年10月21日发起成立了“深国投·博颐精选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为上海博颐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为规范和完善信托计划结构,更好地保护受益人的权益,我司作为受托人于2012年6月21日对“深国投·博颐精选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受益人大会,就本信托计划修改原信托合同条款事项进行审议。现将受益人大会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提请本次受益人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修改“交易建议书”释义,即将原信托合同中第一条第(十四)款做如下修改:

    交易建议书:交易建议书为投资顾问以受托人认可的形式对本信托计划提供的投资建议,是指注明了交易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委托有效期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文件。

    (二)增加“期货经纪商”释义,即在原信托合同中第一条增加第(二十八)款:

    (二十八)期货经纪商:南华期货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或受托人指定的其他期货经纪商。

    (三)增加“期货账户权益”,即在原信托合同中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下增加期货账户权益,修改为:

    信托计划资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项信托财产经估值后的总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1)银行存款;

    (2)股票;

    (3)债券;

    (4)权证;

    (5)期货账户权益;

    (6)其他应归属于信托计划的资产。

    (四)增加“期货账户权益”的估值方法,即在原信托合同中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下加入期货账户权益的估值方法:

    (6)期货账户权益

    期货账户权益,指估值基准日期货交易所以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后的期货账户权益。

    (五)修改“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的内容,即在原信托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增加期货结算账户、期货交易账户,修改后内容为:

    (三)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客户证券资金台账、期货结算账户、期货交易账户。

    (六)增加“信托计划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的内容,即在原信托合同中第十二条第(四)款增加信托计划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增加内容为:

    1、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2、信托计划参与套利交易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进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当在买入(卖出)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证券市场上卖出(买入)价值相当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2)进行跨期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同一期货品种不同月份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

    (3)进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同时或者相近时刻在不同品种的合约间进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

    (4)期货套利净持仓的合约价值应当与其相对应的证券资产价值相当、方向相反;

    3、信托计划参与期货交易时,须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信托存续期间法律法规对上述限制的规定发生变化的,受托人可作相应调整。

    (七) 增加“期货交易佣金”的内容,即将原信托合同中第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修改为: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信托计划营销费、证券交易佣金、期货交易佣金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八)增加“期货经纪商经营及操作风险”的内容,即在原信托合同中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原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期货经纪商经营及操作风险内容,作为第6项:

    6、期货经纪商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期货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营资格方可从事期货业务。虽期货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期货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期货经纪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九)增加“期货投资风险”的内容,即在原信托合同中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原信托计划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期货投资风险内容,作为第7项:

    7、期货投资风险

    期货投资采用保证金制度,具有杠杆放大的特征,盈利与亏损都可能被放大;期货交易的双向性,上涨与下跌都可能盈利,也有可能都出现亏损;期货交易实行T+0制度,增加了盈利的机会,也增加了亏损的可能性;期货投资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信托产品投入期货市场的全部保证金。成功的套期保值策略可以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但失败的策略可能造成证券现货和期货市场同时亏损;成功的套利交易具有低风险低收益的特征,但失败的套利交易可能造成证券现货和期货交易同时亏损。

    (十)增加“受托人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即将原信托合同中第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第(4)目修改为:

    (4)有权更换证券经纪人、期货经纪商等相关合作机构。

    (十一)增加“信托计划的服务机构”介绍,即在原信托计划说明书项下第九条增加:

    (四)期货经纪商——南华期货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或受托人指定的其他期货经纪商。

    1、主要职责

    为信托计划提供期货交易经纪服务。

    2、机构介绍

    (1)南华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金4.5亿人民币,净资产逾7亿元,主要从事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首批全面结算会员单位,是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全权会员单位。南华期货公司是国内六家获准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机构之一,最近又获得了监管部门颁发的期货咨询业务资格。2001年,南华期货成立了业内第一家研究所,并陆续在北京、上海、深圳、哈尔滨设立了研究中心。确立了“研究创造价值”的核心理念,将研发能力作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仅成长为国内最知名的期货研究机构之一,同时也是当今国内期货公司研究所的先行者和领跑者。

    (2)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创立于1992年,主要股东为中期集团、中国中期(股票交易代码:000996),注册资本8亿元,公司主营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会员,是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全权会员单位。专注于期货与金融衍生品领域的广度和深度研究,在宏观经济、金融工程、产业服务等方面实力雄厚,致力于为各类投资者提供各种策略型投资产品、指数型投资产品及组合型投资产品等高端服务产品。

    (十二)在受益人大会决议公告后的两个开放日申请赎回的客户,无论是否处于封闭期或准封闭期,均可赎回且无需缴纳赎回费。

    2、参加会议的对象:截至2012年6月1日经受托人确认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体受益人可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

    3、表决方式:通讯表决。

    4、议事规则: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信托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则议案通过。

    二、议案的表决情况

    本次受益人大会共有代表信托计划单位总份额的55.18%的受益人参加。对于议案事项,赞成票占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79.48%。

    三、议案的表决结果及实施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受益人大会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审议的议案已由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信托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自2012年6月25日起,本信托计划按照此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结果实施变更。

    四、咨询电话

    财智热线:400-678-8883

    特此公告。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2012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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